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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规范

机电工程学院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9-01
   为促进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特制定如实施细则:

一、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

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一)重大决策事项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学校有关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办学的方向与方针、发展战略规划、学科和队伍建设规划、科研规划、环境建设规划等;

3.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4.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5.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以及人事编制、调配方案、职称评定工作方案、行政人员晋升方案等;

6.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省部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学科和实验室申报,专业的新建与撤并、硕士点和博士点的增列等;

7.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

8.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9.学院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

10.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1.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集体决定的有:

1.学院后备干部的推荐;

2.向校内其他单位推荐党政干部;

3.院内系级干部的任免;

4.涉及学院整体工作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授会、教学委员会负责人的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2.国内外合作的重大项目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学科建设项目等;

4.学院大型庆典等重要活动事项;

5.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2.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费用支出;

3.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开支项目。

二、严格议事决策程序

(一)议题确定。会议议题由班子成员根据议事规则和工作分工提出,由院长、书记商定;议题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收集,并提前通知参加会议人员。凡三重一大事项党政主要领导要事先沟通和个别征求意见;

(二)会议人数。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参加,研究人事任免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

(三)议题讨论及表决。研究讨论重要议题时,应当逐项讨论,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名班子成员的意见,对少数人的意见,也应认真考虑。对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人事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决;

(四)决策实施及督办。会议作出决议后,按照分工,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对领导班子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综合办公室或有关科室进行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落实。

三、会议记录、会议纪律及责任追究

会议要由专人做记录,记录要完整、准确地反映领导班子每名成员的发言情况,如实记录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整个过程。讨论人事任免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对所决策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会议讨论与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对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于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于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三)对于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的或未向组织提供真实情况而导致决策失误的,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应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五)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未及时报告或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应视情节追究责任。

四、监督检查

(一)综合办公室要对决议或决定进行督办检查;

(二)院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院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学院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上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进行的监督,并对造成后果的部门和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五)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