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共同负责,对学院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
第二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院长和书记研究决定。凡未经院长和书记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并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或书记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
(三)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学生培养等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四)根据学校的精神,讨论研究学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队建设工作;讨论决定学院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行政管理和考核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讨论决定学院出国人员选派、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及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奖惩、评聘及上报学校人才引进拟录用人选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院系级、实验室、研究机构等干部任用;讨论上报学校的干部推荐人选;
(七)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八)讨论研究招生、就业和学生工作问题;
(九)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研究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党政班子成员应从学校、学院整体利益出发,认真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发扬民主,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在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上,参会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议事,要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不准私自泄漏或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规范化、制度化,一般每周召开一次,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有关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事项,有关重要决定和全院性工作部署,须形成文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应落实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根据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落实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