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学院党委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依据《武汉理工大学教学科研单位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结合学院党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义务,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把握学院发展方向,监督重大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领导班子分工负责行使职权,研究决定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条 凡属应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不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同时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四条 学院党委会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学院党委会主要议事范围是:
(一)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的重要精神和文件,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
(二)讨论决定学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重要事项,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
(三)讨论决定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统战工作、文化建设工作、群团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讨论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外事、人事、人才等重大问题上涉及到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等事项以及师德师风建设;
(五)研究决定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党支部书记选拔培养、党内评先评优等工作;
(六)研究讨论学院干部队伍建设和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工作;
(七)讨论决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提交党委决策的重大事项;
(八)其它应提交党委讨论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涉及学院政治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学院党委会议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题由学院党委书记确定。学院党委委员有需要党委会讨论的问题,由综合办公室汇总后报书记审定。对于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提交人应提交简要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问题。会议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由综合办公室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 学院党委会讨论有关重要问题时,应在会前进行沟通。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学院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 学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副书记主持。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书记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议题可在会议之前向学院党委书记或副书记提出本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二条 参加学院党委会的成员为:学院党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出席会议人员范围时,由书记、副书记商定。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事时,凡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的,其本人应回避。
第十四条 召开学院党委会,专人做好记录,并妥为保管,存档备查。
第五章 议事决定或决议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书记、副书记、委员或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根据说明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的决定或决议,必须经应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生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同时审批两个及以上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应逐个审批和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学院党委会对于议事过程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重新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请示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向其传达本次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决议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会需保密的议事内容,应严格保密,违者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党委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书记、委员落实,明确由党支部执行的,一般由综合办公室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向书记报告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以采取纪要等形式,印发下属有关单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武汉理工大学机电工程学院。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